宁波出台新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有了新变化时间:2018-08-08 返回上一页
宁波出台新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有了新变化
 宁波特价房2018-07-18 18:43:29

 


今天,市政府发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今年6月25日起施行。

相比起2015年3月实施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新规定》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补助等方面,都有新变化。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按照地段等级分级计算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根据《新规定》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方面,新增了按照地段等级计算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根据2015年3月实施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
按照《新规定》,“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不过,上述规定针对的是海曙、江北和鄞州三区,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的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则由各地另行制定。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其他区县(市)由各地另行制定。
非住宅的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是怎么规定的?
除了住宅外,非住宅的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新规定》,商业、办公用房的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方面,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办公用房标准容积率:房屋地段等级1~3级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2.0;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
房屋征收货币补助
住宅按评估值的15%计算
根据《新规定》,在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补助上,“市区(奉化区除外)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20%”。相比起2015版的征收规定“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相比,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助也有了新变化。
同时,《新规定》指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承租人,按不超过确定的购房补助比例80%的标准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方面,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方面,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方面,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